11月11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收回收購存量閑置土地的通知。其中提出,土地儲備機構委托經備案的土地估價機構,對擬收回收購地塊開展土地市場價格評估,相較企業土地成本,就低確定收地基礎價格。市、縣處置存量閑置土地協調推進機制或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根據市場形勢、合同履約情況等,集體決策確定基礎價格下調幅度,經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確認。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收回收購的,應當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確定價格。收回收購的土地原則上當年不再供應用于房地產開發。確有需求的,應當嚴控規模,優化條件實施供應,在落實“五類調控”的同時,供應面積不得超過當年收回收購房地產用地總面積的50%。收回收購土地用于民生領域和實體經濟項目的,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