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汪和小英系戀人關系,兩人于2005年底購買商品房一套,總價40萬元,產權證登記在小英一人名下。后因脾氣不合,雙方分手,就該房屋如何處理,雙方產生了矛盾,小英認為產權在自己名下,理應歸自己;而小汪堅持雖然產權在小英名下,但購房款中70%即28萬元是從自己的銀行賬戶劃至出賣人的賬戶里。既然兩個人分開了,就要根據當初付款的情況實事求是的分割,因此,小汪要求得到70%的產權或者將房屋出賣后分割70%的房款。那么,這個房子到底屬于誰呢?
像小汪這樣的出資人主張產權份額,是否一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通常而言,出資是獲得權的一種方式,在出資的情況,只要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權或者將出資贈與給對方,則一般應當能夠確認其享有產權份額。但關鍵點在于,出資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曾經有過出資行為和購買房屋的意思。在很多情況下,出資人由于疏忽大意,沒有保存自己出資的書面證據,從而無法證明自己有過出資,或者因為無法證明自己有購買房屋的意思而被認定為借貸關系,終無法獲得房屋產權。也就是說,主張產權份額的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小汪如果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對房屋有出資,從而獲得了法院的支持,反之,如果小汪無法證明自己曾經出資,則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
關于共有人之間產權份額的確定,《物權法》也作了明確規定。首先看當事人之間對產權份額的劃分有無約定,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確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3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3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4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