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農村社區以及新農村的建設過程中,很多農村居民對農村住房貸款都有廣泛而強烈的需求,根據調查顯示,農村住房貸款滿足度的低,各大大農村現階段亟待改善農村住房貸款的業務,為廣大農村居民謀福利。
現階段農村住房貸款滿足度低的主要原因:
政策和法規的羈絆。我國政策法律規定,農村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用于抵押的,而且農民的住房僅限在本村、組集體內流轉、出售。這就是商業銀行以及信用社都不愿為農民辦理農村住房貸款的主要原因。
基層銀行和社金融產品創新不足。有一部分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至今并沒有真正重視農村住房貸款市場,事情都要等待上級銀的行明確要求和指示,自身的創新意識不強,應對形勢變化的能力也不強,沒有對農民急需的建房等款提供針對性的產品。
農村住房的產權管理也不夠科學。如產權登記不好辦,在鄉鎮一級只有歸屬于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辦,沒有房產管理登記部門分支,在縣、市一級房產部門則沒有農村住房資料,金融機構管理半徑長、成本高,導致農村住房的市場價值低于成本價,影響農民建設住房的積極性,同時也削弱了抵押實物的法律約束性和抵押可操作性,一旦貸款風險發生,處置抵押物難度很大,不利于規避信貸風險。
政策建議
第一,從政策法規層面出臺政策和司法解釋,解除商業銀行、信用社不愿放貸的后顧之憂。此類政策的核心調整有兩點:明確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用于抵(質)押;對農民住房,由允許在本村(組)集體內轉讓、出售,擴展為可在毗鄰(相鄰)村組范圍內轉讓、出售。
第二,人民銀行要通過召開金融聯席會議、出臺農村住房信貸工作指導意見、調研座談、約見談話等舉措,引導金融機構尤其是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戶住房信貸支持力度。
第三,上級商業銀行、信用社要敢于解放思想,出臺農民建房等專項貸款扶持政策,或允許基層行、社從“三農”貸款中劃撥一部分額度用作農民建房貸款,并給予足額授信。基層行、社要切實加強金融信貸產品創新,積極拓展農民建房貸款,主動創新推出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在還款期限上可適當延長至3年至5年,并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
第四,營造良好農村住房信貸環境。一是由政府推動成立相應的擔保機構,允許農民以土地等不動產和土地、山林等承包經營收益權作為抵押物,助推農村住房信貸等信貸深入開展。二是將農村住房信貸開展與新農村建設、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小城鎮、村莊規劃相結合,以政府為主導,整合政府、市場、金融、農民和社會各方資源,將商業性金融與社會資金投入有機結合,合力助推農村集鎮、社區建設和村莊整治,打造農民、銀行、社區和政府多方共贏局面。三是各級政府應通過財政等手段,加大農村交通、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為農民住房貸款創造良好環境。
現在新農村不斷強大,農民生活也更加富足,農村住房貸款也是廣大農民急需的業務,希望國家政策和金融行業能更加重視農村住房貸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