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廣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的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12號)同時廢止。
一、公示內容
凡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銷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集中公示以下信息,同時在廣州市房地產行業協會官網等平臺公示:
(一)企業和銷售人員信息
1.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聯系電話(包括銷售專線電話、投訴專線電話)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應當公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營業執照》、《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中介服務授權委托書(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圍、期限和權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等信息,并應當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
3.銷售人員信息(包括姓名、相片、工作單位、工號或信用信息卡號等,未經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列入其中)。
(二)項目信息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完成所有權首次登記的證明。
2.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規劃配建數量、車位配比、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標準和售價,地下車位平面圖,位于人防防護區范圍內的車位車庫應當注明“人防車位(車庫)”。如有配建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車位車庫,應當公示該類車位車庫數量、位置情況。樓盤是否開行樓巴服務及其線路、站點、退出時間具體設置方案。商品房項目配建車位車庫銷售與商品房銷售同步實施的,公示車位車庫同步銷售方案等相關信息。
3.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定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批復及總平面圖(在總平面圖中明確標識建筑區劃范圍),樓幢建筑平面圖、建筑間距、建筑層數、戶型詳圖,房產測繪成果報告、公共配套說明、人防區域平面圖,項目無人防工程的需作出說明并附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4.在沙盤中明確標示建筑區劃內以及區劃外直接相鄰的城鎮公共道路位置及寬度,以及建筑區劃內的垃圾收集站、垃圾壓縮站、再生資源回收點、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等垃圾處理設施,配電房、變電箱、變電站、變壓器,公共廁所、化糞池,通信基站,物業服務用房、社區服務用房,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幼兒園、小學、中學,消防站、消防泵站、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地下室通氣口、采光井,派出所、燃氣供應站、公交首末站、農貿肉菜市場、社會停車場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功能、用途、具體位置、規模和數量等內容。
5.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數量、類型、區域位置、產權狀況及物業管理模式。
6.商品房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間,并明確配套設施是否移交政府。
7.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能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8.商品住宅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9.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設置抵押項目,應當公示抵押權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額、抵押年限、抵押權人同意銷售抵押房屋的證明材料。
10.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相關信息,并明確提示配套教育設施開辦及相關政策以所在區教育局公布為準。
11.已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商品房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擬采取的防治措施。
(三)銷售信息
1.商品房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文本。
2.已備案的商品房銷售方案。
3.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證明文件、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
4.商品房銷售進度控制表。
5.物業服務區域范圍、已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文本等物業管理事項。
6.不拒絕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承諾書。
7.商品房交易風險提示。
8.廣州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電話:020-12345。
9.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四)項目周邊影響因素
1.項目紅線外1000米內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及其他危險場所。
2.項目紅線外100米內高壓線路、微波信道、無線通訊基站及其他輻射源。
3.項目紅線外200米內規劃的路橋、隧道、變電站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情況及其建設行為可能造成的影響。
4.住宅項目紅線外200米內可能對本住宅居民產生影響的廢氣、噪音、煙塵等環境因素。
5.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認為可能影響業主利益或可能引起交易糾紛和業主投訴的其他因素。
項目周邊影響因素超出上述直徑范圍,但明顯會對項目產生較大影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公示告知。
二、公示信息獲取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為做好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工作,可以依法向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三、公示時限
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之日止。
四、公示要求
(一)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內容應當放置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遵循全面、準確、真實、有效原則,做到字跡清晰、標示醒目。銷售現場公示的相關信息有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并標注更新日期,保持與實際情況相一致。
公示應當采取書面方式(包括公示欄、公示簿等),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或互聯網等方式進行輔助公示,電子信息屏每項公示信息停留時間不少于20秒,房地產開發企業安排專人講解公示信息。
(二)公示欄正上方標注“公示欄”字樣,公示欄尺寸不小于150cm×240cm,內容較多的,可以設置2個或2個以上公示欄,公示欄采取墻上張掛或落地架式放置,多個公示內容應當分類集中排放。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車位車庫同步銷售方案應當單獨公示,商品房銷售進度控制表和項目周邊影響因素公示尺寸不小于80cm×120cm,商品房交易風險提示公示尺寸不小于50cm×70cm。現場設立公示簿和公示臺的,公示簿尺寸不小于30cm×40cm,封面標注“信息公示簿”字樣,公示簿不少于2套,首頁設信息目錄,公示內容按目錄序號設置;公示臺臺面尺寸不小于40cm×100cm,高120cm左右,公示臺正面標注“信息公示臺”字樣,公示簿應當固定在公示臺上。
(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完成所有權首次登記的證明、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定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批復及總平面圖應當公示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的1:1彩色掃描打印件。
五、法律責任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廣州市房地產行業協會加大行業自律建設,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項目銷售信息按要求上傳至廣州市房地產行業協會官網公示。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