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宣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并明確相關稅收政策。此舉旨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通知》指出,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和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24年第16號公告執行。對于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情況,將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稅,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同時,深圳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1.5%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稅政策未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