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異議。
二手房買賣已成為當前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交易方式,但買受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識,未能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當涉案房產變更登記前,作為執行標的被法院依法查封、凍結后,買受人對訴爭房產就存在訴訟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類情形有了明確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房屋產權異議,對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另外,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排除執行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已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的。
預售登記的房子能查封,查封并不基于買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司法查封是當事人借助公權力對債權的一種保全手段,具有法定的公示和對抗效力,并構成該房屋過戶的履行障礙。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僅僅是一種行政管理的手段,并非物權登記,購房者享有的權利仍然是一種合同債權,是否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并不能決定該預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