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期間辦理房產更名的
相關規定表明,婚姻期間的房產是屬于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即便是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也會算作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期間需要辦理房產證增名手續的,只需要攜帶上房屋兩證、結婚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2、非婚姻期間辦理房產更名的
如果辦理房產更名的時候辦理人屬于非婚期間,想要直接添加對方的名字是不可以的,不過可以以贈與的方式辦理更名,即將房屋交付與受贈人。交付房屋時要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若沒有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也要訂立了書面贈與合同,同時受贈人應拿到房屋產權證原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贈與也是成立的。
1、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4、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5、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6、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于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