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就《關于單位住房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單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職工發放住房貨幣補貼,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設施維修(含對已售公有住房加裝電梯)。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單位住房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單位住房基金管理,規范住房基金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3〕18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7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單位住房基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下同)和房管部門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資金(包括職工將其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時,應向單位補交的價款)。
二、單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圍
單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職工發放住房貨幣補貼,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設施維修(含對已售公有住房加裝電梯,下同)。
重組或兼并的企業,其住房基金由重組或兼并后的企業管理、使用;關閉、破產的企業,其住房基金(發放住房貨幣補貼部分)首先用于向本企業符合住房貨幣分配條件的職工發放住房貨幣補貼,剩余資金可由企業、上級單位或托管單位統籌安排使用,用于房改房維修的住房基金交由上級單位或托管單位管理,仍專項用于房改房共用部位維修;撤銷的單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級單位或托管單位管理、使用。
三、單位住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單位住房基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使用單位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單位住房基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并提交以下資料列明資金使用用途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單位住房基金使用用途符合專款專用規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資金的通知。
(一)使用單位住房基金向職工發放住房貨幣補貼的,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住房基金使用函;
2.廣州市住房貨幣補貼資金開戶登記表;
3.廣州市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匯儲清冊或發放明細。
使用單位住房基金隨工資發放住房貨幣補貼,未設立住房貨幣補貼專戶的,無需提供上述第2項資料。
(二)使用單位住房基金對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設施進行維修的,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住房維修基金使用函;
2.工程維修預算或工程維修合同。
(三)關閉、破產企業統籌使用單位住房基金的(發放住房貨幣補貼部分),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統籌使用單位住房基金的函;
2.批準企業關閉或破產的有關文件;
3.職工安置方案;
4.企業的住房貨幣分配方案或已解決職工住房情況說明。
(四)使用單位住房基金對已售公有住房加裝電梯的,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住房維修基金加裝電梯使用函;
2.加裝電梯工程預算或合同;
3.加裝電梯報建審批資料。
申請使用的單位住房基金,必須通過銀行轉賬,不得支取現金,如項目有變化或暫不使用等涉及變更的,須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并及時把住房基金返還到住房基金專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市本級行政單位、參公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二類(財政核撥或核補經費)事業單位的住房基金,按照《廣州市財政局關于更改單位住房基金上繳財政賬戶的通知》(穗財綜〔2014〕310號)等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五、各區管理的單位住房基金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省屬單位住房基金的管理,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