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審批擅自建房。
建房前應先申請,下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后才可以建房子,否則是違規建房,有可能會被強拆。
2、多處宅基地建房。
占用多處宅基地建房,屬于一戶多宅,違反一戶一宅制。只有滿足分戶的條件,進行分戶,變成一戶一宅,才能使建房合規,否則就是違建了。
3、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申請的時候會有建房的結構,層高、面積等,如果拿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后,建設的時候擅自更改屬于房屋違建,一旦發現也會面臨強拆的可能。
4、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建筑物。
也就是占用農業地就是違規建設,所謂農用地應該是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是國家規定的,如果不是特需情況未經批準就屬于違建,會被面臨強拆的可能。
5、臨時建筑改建成永久性建筑。
因為建房的需要,有時會搭建臨時建筑,但是卻擅自將臨時建筑改建成永久性建筑,這就相當于擴建,擅自更改建筑了,屬于違規建筑了,這一部分的建筑會被強拆。
6、違反城鄉建設規劃。
為了農村的發展,各地政府都會有相應的城鄉規劃,如果你的房屋建筑違反了當地政府的城鄉規劃建設,就屬于違建,將被強拆。
違建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基于違章搭建的房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合同。但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批準的除外。對于出租人而言,盡管因房屋系違法建筑而導致合同無效,但該自建房屋在被拆除之前還是其占有的財產。合同無效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將房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