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相關材料。
《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張榜公示,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住房保障機構。
(三)住房保障機構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報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符合規定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予以公示,申請人戶籍與居住地不一致的,還應在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住房保障機構根據工作計劃及資金、房源情況,按照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申請登記順序以及申請的保障方式實行補貼或者輪候配租,并向社會公開。
(六)住房保障機構與享受租賃補貼的申請人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與輪候到位的享受實物配租的申請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申請人對初審、審核和輪候安排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保障機構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