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物業交接中務必要把這些費用核實清楚,避免今后產生糾紛給生活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提醒大家,二手房物業交接一定要注意以下問題:
1、物業管理費的結算與更名。物業管理費往往會被買賣雙方忽略掉,忘了辦理結算手續和更名手續,這樣買房人有可能莫名為原房主的消費買單,同時因為物業登記中無新業主的記錄,無法讓物業公司提供相應的服務。
2、維修基金結算和更名。按照相關規定,住宅轉讓時,維修基金賬戶中剩余部分的款額是不予退還的,其中賣家繳納的剩余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提供證明,憑《住宅維修基金結算交割單》可向買家收取,如果有欠費,買家可要求賣家補繳,同時維修基金的所有人更名為買家。
3、結清水表賬單。交房之前,買家要詢問賣家是否已付清水費,同時別忘了保留交房日上個月份已繳納的水費賬單收據。
新房交房業主不簽收是否要交物業費,需要根據情況而定:
1、正常情況下,只要開發商符合所有交房規定且已通知業主收房,就需要交納物業費。因為物管費是按照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
2、但如果開發商通知交房,由于各種原因在整改的,前期物業費由開發商繳納。房屋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來承擔后果,而不是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和經濟實體,哪怕物業公司是開發商下屬企業,它們從法律意義上講也是兩個不同的法人。所以房屋質量有問題找開發商,因質量問題而未交房,這期間的物業費也應由開發商承擔,如果這質量問題引起的交房有異議,那么這期間的物業費業主可先行繳交,然后再通法律訴訟判定責任,再由責任方承擔。
具體情況,還需要參考合同約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