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合同、丈夫和妻子的身份證、家庭登記簿(或結婚證),購房發票,住房和附屬建筑的買家都在建造公共房屋的每張復印件,以及購買房屋的第一個證明。
購房契稅的相關內容
1、征收范圍及納稅人。主要是對個人和私營單位購買、承典、承受贈與或交換的房屋征收契稅。
2、稅率。《契稅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契稅稅率為3%~5%。具體契稅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率范圍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契稅暫時減半征收。
1、無效產權的轉移可以申請退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
2、期房退房可退還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622號)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稅。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對其已納契稅款應予以退還。
3、多繳的契稅可以在有效的期限內申請退還。《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