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后,該合同就是證明購房者購買房屋的合法憑證。一份完整的購房合同共有四本:開發商二本,房管部門備案一本,購房者一本。如果購房者要辦理銀行按揭的話,購房者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銀行質押。開發商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需要將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門才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
所以購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購房合同,如果丟失了,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而在不同的時期所采取的補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約二百元左右。
二、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后,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后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的工本費,新合同的印花稅。
三、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后,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議,并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注銷了,換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簽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號已經發生變化了,盡管購房合同里面的內容沒有變化,但依據《合同法》規定,該借款合同已經發生變更,所以需要和銀行簽變更協議。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購房合同丟失了如何補辦?
第一,如果購買的是現房,按我國現行規定,房屋買賣合同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方為有效成立。未經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不生效,法律不予保護。因此,若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就從法律上杜絕了因不慎丟失所帶來的隱患,只需補辦丟失的材料就可以了。
第二,如果購買的是期房,并且沒有辦理房產登記,可以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查詢。
根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到上述兩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已辦理產權登記,自然也就不必擔心因丟失合同和收據所造成的隱患。
另外,也可以采取以下辦法:
首先,向開發商說明情況,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好能重新簽訂購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購房款事宜要求開發商出具相關證明。
其次,倘若不幸與無誠信的開發商遭遇,你可以設法就所購房屋的細節問題與開發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并注明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補充協議中可以隱蔽地提到原合同主要條款和已交購房款等事實,這樣補充協議就可以起到與原合同相等的作用。
在此建議購房者不要輕易隨身攜帶合同和房款收據憑證原件,以防萬一丟失。若須辦理相關房產手續,可以先將資料復印一份。這樣如果丟了原件還有復印件做證明,能夠在以后通過法律或其他途徑解決爭端時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