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在交易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也引發了不法中介越來越多的手段的產生,而其中“霸王條款”就是他們常用的手段之一。那些看起來正常實際上很不公平的條款,往往讓購房者無從分辨,今天小編就為大家展示一下二手房中介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一、違反居間不成功無報酬的規定
“由于買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達到或者無法履行,賣方收取違約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當于沒收違約金金額的50%作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內進行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的補償”,這種類似的條款經常在中介合同中出現,實際上,這個條款違反了公平的原則,加重了買賣雙方的責任,是一種亂收費的表現。
二、剝奪售房者的中介選擇權
“委托期限屆滿后兩個月內,本人及與本人相關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與我公司介紹的房屋業主達成私下交易,否則我公司有權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雙方總傭金之和的違約金”。此條款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的規定,剝奪了售房者的中介選擇權,還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責任,明顯是一條霸王條款。
三、未完成居間義務卻侵犯交易雙方選擇權
“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內或在委托期限結束后三個月內與中介公司曾介紹的買方成交,應按委托價格總額的1%支付違約金”。此條款排除了當中介公司沒有完成居間義務時,買賣雙方選擇其他途經進行交易的情況,讓買賣雙方的選擇受到局限,還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顯然也屬于霸王條款。
四、利用地位剝奪購房者沒收定金權利
“賣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賣房,否則加倍賠償定金,中介方有權分享其中12%的違約金;買方未能如期簽訂合同、付清房款,則支付給賣方的定金不予退還,由賣方與中介方平均分享。” 這一條款不僅不能起到促使中介方積極履行居間協調的義務的作用,反而會誘使中介方故意竄通買賣雙方,導致交易失敗,自己坐收漁翁之利,獲取暴利,也是霸王條款。
這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二手房中介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希望可以幫到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