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賣方需要向賣方出具購房合同證明該房屋的合法性。如果合同丟失了,賣方該怎樣做才能彌補這個缺陷呢?其實購房合同丟失一般不會影響房屋的在出售,只要擁有房屋的房產證等其他證件,購房者不會太在意,但如果購房者真的必須要看購房合同,那就沒辦法,只能抓緊補救。
正常情況下,一套房屋的購房合同共有四本:開發商二本,房管部門備案一本,購房者一本。如果房屋人想把房屋作為二手房出售出去,但卻沒有購房合同,此時,應該及時補救,但不同的時期所采取的補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約二百元左右。
二、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后,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后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的工本費,新合同的印花稅。
三、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后,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議,并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注銷了,換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簽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號已經發生變化了,盡管購房合同里面的內容沒有變化,但依據《合同法》規定,該借款合同已經發生變更,所以需要和銀行簽變更協議。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在這里,小編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在二手房買賣當中,合同經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丟失也并不都是發生在賣方身上,也可能發生在買方身上,所以在交接合同時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書面的憑證,以證明自己已經將合同交給對方。否則一旦發現丟失,大家互相推卸責任,造成另外一方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