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廣東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預售款收存管理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意見稿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按照一個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需為新開設的銀行賬戶。
購房者可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等方式繳納購房款。為防止開發企業截留、收存購房款,意見稿提出,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由購房人根據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生成的《房屋繳款通知單》信息,通過關聯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的POS機刷卡、銀行柜臺轉賬、網上銀行轉賬等方式,將購房款(含定金、首期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直接存入相應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子賬戶。
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私自截留、收存購房款;按揭銀行應按商品房抵押合同約定將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直接存入相應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子賬戶。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將自動檢測房屋的預售資金是否已足額繳存,首期款未足額繳存的房屋,將無法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從外,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未按規定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提供虛假資料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相關業務;其他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