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來講,夫妻對重大財產的處理應當協商一致,所以在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時,出售者必須和配偶商量,這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一種法定義務,否則夫妻一方可以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魯女士日前將自己的丈夫和華先生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丈夫在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的條件下,將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賣給了華先生,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魯女士得知此事后,將丈夫和買房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對于魯女士的說法,華先生一肚子委屈,稱自己沒有義務審核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共有,自己買房是善意有償取得,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后法院認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為無效。
如果說此案中的華先生滿腹委屈的話,那么另一案件中的吳女士更是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花錢買的房子,都已經住進去了,卻仍被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
吳女士曾與張女士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一手交錢一手交房后,吳女士搬進了新買的房子,但是卻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可誰知一段時間過后,張女士的丈夫卻將吳女士和妻子一起告上了法庭,稱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張女士賣房時沒有得到自己的同意,請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而吳女士卻稱買房時房產證上只有張女士一個人的名字,我沒有義務去審核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合同應該有效。終,法院的判決結果依然是部分共有人無權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合同無效。
購買二手房時,購房人首先要見到房屋合法的產權證書正本,并到房管部門查詢產權證的真實性。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要查看產權人的身份證件,房屋產權證上的產權人是一位還是幾位共有。好要求夫妻雙方當面簽字、共同到房管部門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賣房人夫妻一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簽章。除此之外,購房人要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基本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這主要包括房產面積、房產用途、有沒有被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等,盡量避免承受不應該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