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可以簽電子合同。租房合同本質上是一種租賃合同,不在法律規定不適用電子合同的文書之列。所以,在當事人共同約定使用的情況下,租房合同以電子合同簽約是有法律效力的。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簽購房合同不是必須本人,根據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買房簽訂合同的時候,包含了購房合同,合同簽署必須要本人來簽字。但是如果出現了特殊情況,購房者本人確實不能到達現場簽字的,那么購房者可以讓受托人帶著購房者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委托人的親筆委托書或公證書,以及其身份證件到達現場來簽署買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