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夫妻共有的二手房時,如果是夫妻一方代簽另一方的名字,該起房屋買賣行為是否有效?購房者遇到夫妻共有的二手房應該怎么處理?
因為夫妻雙方意見不一而毀約的情況經常發生,賣家也許是有意的,也許不知情,但作為購房者,您一定要看好房屋的產權分配情況以及簽合同的人員的身份。
一、房屋產權證上有夫妻兩人名字
購房人應該請夫妻二人共同與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簽字,則應該讓不來的一方給簽字的一方授權,此授權應該讓公證處公證或律師見證,以證實其真實性。
夫妻共有的房產,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簽訂的轉讓協議方為有效,否則在法律手續上不完善,協議無法律效力,后在產權過戶時會遇到障礙。
二、房屋產權證上只有房主名字,但房主已婚
1、法律規定:夫妻的共有財產雙方都有權利享有收益權這一原則,所以購房者應該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買賣合同書上簽字,以示同意轉讓。
這樣做看似麻煩,實際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否則如果簽了轉讓協議,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會想方設法阻止購房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2、若夫妻一方不能到場,就要請簽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委托書或同意函同意轉讓其二手房;
若不在的一方沒有寫委托書或同意函,好請簽字一方,當然也應該是房產權屬證有其姓名的一方,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房產的轉讓是其夫妻共同同意的,并保證對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購房者可以要求房主做點兒啥?
一、購房者應該要求賣家提供真實有效的結婚證、身份證信息以及房屋產權信息。對于很多夫妻共有房產由于種種原因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要加以說明。
二、在房產交易過程中,必須要求賣家夫妻到場共同簽署有關買賣合同或者授權文件。
三、如果賣家夫妻中的一方無法到場簽字,可以要求對方出示委托書,讓另一方代其進行交易。
不管房屋產權證上面是否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只要是購買夫妻共有的二手房,購房者都得要求賣家出具另一方的委托書或者同意函,避免賣家毀約,或者沒簽字一方拒絕過戶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