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于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能將兩者混淆起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區別在于各自取得的條件不同,主要表現在:商品房(現房)銷售許可證的取得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開發企業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2、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使用土地批準文件;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4、已通過竣工驗收;5、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已確定進度和交付日期;6、物業管理方案已落實。買現房的好處在于可以比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現狀,可以盡快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條件
我國對商品房預售許可核準的條件規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多層建筑已完成主體結構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層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體工程;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時,除應當提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標準地名批準文件、拆遷戶安置情況說明和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的證明文件。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過期了就不可以賣了,通常預售證有效期限為一年,過期之后需要重新申請,得到審批之后才可以銷售。根據規定,預售證超過期限之后,如果樓盤已經售完,已為現房,則可以直接辦理大證,如果項目沒有銷售完畢,需要申請新的預(銷)售證,否則不具有銷售資格。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過期的后果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過期即意味著失效,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失效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由此可以看出,開發商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的,可以認定預售合同有效,這是給開發商挽救違規行為、維護交易穩定的機會。那么,如果開發商在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將可能承擔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雖然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取得但已失效,但還是有途徑避免承擔違約責任,那就是在起訴前獲得預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