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能賣人防車位。人防車位顧名思義是占用人防用地的車位,從法律角度來說開發商是沒有出售權利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無論業主還是開發商都沒有權利進行買賣,不過可以按照租賃的形式使用,租期上限是20年,對于購房者來說在購買車位的時候,要對這些法律法規所涉及到的細節內容深入細致的了解,從而避免上當受騙。
雖然地下人防工程歸國家所有,但和平年代人防工程幾乎用不到,因此才會授權開發商出租給業主使用,至于開放商和業主之間如何制定服務細節和協議,原則上人防辦是不會干涉的,只要不涉及到買賣合同,并且明確人防車位歸屬權,車位的正常使用便不會受到影響,畢竟20年的租賃期限對于絕大多數業主來說都是能夠接受的。
開發商在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地下人防工程的手續是必不可少的,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高層建筑的建設必須涵蓋地下人防工程,在國家沒有實際使用的時候,地下人防工程包含人防車位可以授權開發商管理使用,因此我們平時在地下車位所用到的車位都是租賃關系,即便是所謂的買車位也不過是20年期限的租用。
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就是指開放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正是因為現在對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脹,現代建筑越來越多向地下空間發展,這樣就導致了地下停車位的出現。現在很多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都會標明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歸賣方所有。所以,即使有觀點認為,有地才有房,地下停車位仍在業主土地使用范圍內,因此產權也應歸業主所有。不過,這種情況幾乎是不能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開發商依然持有地下車位產權,并通過買賣獲利。
業主通過買賣的方式擁有自己的車位,不用交停車費,但是,依然要向物業繳納車輛看管費和其他管理費用。這就要看在購房合同中有沒有注明地下停車位是否參與了分攤商業用地,如果是,那么產權就屬于所有業主;如果沒有,就應該屬于開發商所有,他們有權利買賣。一般的地下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