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制度是國家針對特定的社會群體所制定的群體性福利政策,符合該政策的特定主體享有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權利。因此經濟適用房屬于典型的社會福利房,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是國家劃撥的,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如何認定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1、眾所周知經濟適用房購買未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由此引發的糾紛訴訟到法院,法院通常是以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對交易不予以保護,買方面對賣方的反悔只能束手無策。
2、如果經濟適用房購買不滿五年,合同是無效的,如果滿五年合同是有效的。由于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其本質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3、因此購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房后,并不是擁有了房屋的完整權,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對住房加以處分。根據新修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嚴格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五年(以交納契稅日期為準),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4、購房人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購房的價格回購。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如何認定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1、合同是否有效應參照以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關于經濟適用房在五年內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問題,有的當事人提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規定是國家七部委的規章,不是法規。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3、從近幾年來北京(如大興及順義)、黑龍江、河南省等地法院的判例看,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多以私下交易經濟適用房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無效。
4、經濟適用房在滿五年后出售,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政府并無明確的細化規定,買賣雙方只要達成合議,簽訂了買賣合同,該合同即為有效;經濟適用房在滿五年后出售,但在交易中出于避稅目的,將交易價格做低,房屋買賣合同仍有效,但是應納稅方應當依照《管理法》補繳稅款,并繳付滯納金。
以上就是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如何認定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的全部內容,規范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規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僅擁有有限產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判斷該類合同效力的標準是是否補交了土地出讓金,若補交了土地出讓金,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