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致使協議作廢,而開發商又找借口不返還定金,我們該找誰投訴呢?另外,我們要了解以下幾種是否返還定金的情況。
投訴房地產不退定金應該向房管局部門投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交定金不能用口頭協議:不少的購房者在自己支付定金的時候都是和開發商那邊只做了口頭上的約定,并沒有簽訂任何書面上的協議。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于買房交定金這件事,口頭約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沒有法律的保護。很多購房者在繳納定金的時候由于沒有簽訂定金協議,再向售房者要求退還定金的時候遭到拒絕,因此買房交定金一定要簽訂定金協議。
2、明白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有不少的購房者都覺得定金與頂訂金之間的意思是一樣的,因為這兩個詞語的發音都是一樣的,但是這兩個詞語之間的差別是非常大的,訂金屬于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如果收取訂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則交付訂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而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3、注意定金條款的陷阱:有些購房者在繳納定金的時候認為,只要只要簽訂了定金的繳納協議就可以沒有什么風險了,但事實并不是這樣的,雖然買賣雙方簽訂了定金條款,但是一般只有在購房者把定金交給開發商之后,合同才會生效,購房者還應該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謹防有的不良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大家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