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權不清晰。
很多安置房在買賣時可能還沒有取得產權證書,因此最終誰是產權人還不明晰,有可能最終該在買賣協議中簽字的賣家沒有簽,不該簽的卻簽了,從而導致買賣合同效力出現問題引發房產糾紛。
2、交易時間長。
一般安置房的交易時間會比較長,所以其買賣過程中不可預見風險就會越多。如上文提到的第一類安置房賣方要在五年后才能交易過戶,這中間出現不可預見因素和糾紛的可能性也大,如賣方因房價上漲而毀約、賣方死亡、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風險出現,這些風險都會給買方帶來一些難以解決的麻煩。
3、稅費風險。
很多安置房的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稅費承擔主體及方式,或者因為買賣期限較長導致國家政策變化產生了新的稅費,從而可能導致買賣雙方因稅費爭議而產生糾紛。另外,安置房在過戶時可能需要補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雙方也應對此進行明確約定,防止日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1、購房人在與二手房房主簽訂購房合同時,應提前考慮房價上漲等因素可能帶來的隱患,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并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盡快辦理避免雙方違約。
2、買房人在買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買賣需要的各種手續,好選擇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再慎重簽訂合同。
3、買房人應在簽訂買房合同時,讓對方提供確保有權處分所售房屋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
4、二手房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應當選擇正規中介機構,并對雙方商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約定好。
5、為了了解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購房者應在購房前向物業、鄰居、開發商了解情況,好到現場看房,并對出現質量問題如何承擔責任等內容做出書面約定。
6、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建議城鎮居民不要購買這類房屋,此種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