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的違約行為的處理是,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租賃合同未到期,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退還已繳納的租金,如果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1、雙方都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
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后,如果買賣雙方中的一方反悔此次交易,從而違約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那么守約方如果也同意解除合同,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是支持的。具體賠償方法為:計算房屋差價,轉售利益和守約方的賠償要求,綜合考慮之下,違約方將賠償金額賠償給守約方。
2、一方堅決履行合同的情況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合同一旦簽訂就具備了法律效應,不是隨隨便便輕易的就能更改的,如果一方違約,但是另一方拒絕違約方的賠償,嚴格要求按照合同繼續執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的要求也將得到法律的支持。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
對于違約方確確實實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有兩種方法:
(1)雙方能夠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
(2)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又分兩種情況:
a、原則上可比照同等同級別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來確定利益損失與賠償。
b、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評估應最大限度的以保護守約方的利益為出發點,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
3、買方受限購限貸政策影響而不得不違約
二手房交易因受到限購限貸政策的影響造成交易無法繼續實屬不可抗因素,在該種情況下,買方不得不違約,賣方應當將收取的定金或者房款等錢財返還給買方,買方也應將接受的房屋返還給賣方,同時按照雙方的損失,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錢財損失問題。交接完畢之后,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