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過程中開發商哪些行為是欺詐行為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工程從而騙取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購房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開發商雙倍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