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出現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看了以上內容,商品房買賣過程中,什么情況可要求開發商雙倍賠償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