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房難,訂合同更難!花了大半輩子的錢買了一套比較中意的房子后,與售樓人員談合同就費盡了心思,真沒想到這么麻煩啊!”這是很多購房者在購買房子簽訂購房合同中經常的感慨。魚在水中、冷暖自知,這樣的感慨其實在購房中經常見,本文就采訪幾個購房者,將他們在購房中遇到的問題呈現給大家,希望您購房時能夠加以防范。
一:土地使用權時間縮水
“我先說吧!”素來內向的老李搶著說了,“國家法律說住宅的土地使用權限是70年,但到我的手里只有63年。聽們說合法銷售的樓盤需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預售許可證等,為此我到售樓部查驗過,該樓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2000年前后取得的,根據我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規定,只有在后年初才能交房,而且是單項驗收條件下的交房,交房后還必須等到綜合驗收等一系列工作完成后才能辦理產權證,從法律上說當我得到產權證即表明本套房子屬于我個人時,土地使用權時間只剩下3年了,這縮水的7年哪去了呢?找開發商,店大欺客,回答是如此條件要就來、不來拉倒,沒辦法只好接受嘍!”
二:公攤面積與套內面積之變
對于建筑面積,連在司法界工作的老王也是感慨聲聲:“按照政府部門規定的格式合同,在面積上可以進行好幾種方式選擇,可實際情況證明我太書呆子氣了。開發商拿來的合同就是按照交房時的實際面積計算,我選的房子的面積是138平方米,如果超過1%誤差,那不是容易超過140平方米了,為此我得多交百分之一點五的契稅,那可差別太大了。于是我通過與開發商的好幾輪談判,終簽訂了實際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的補充協議。就這樣我放心地回家睡了一個晚上的安穩覺,第二天還美滋滋地吹牛皮,沒想到一個行家馬上給我一盆冷水——上當了,屆時來個總面積不變,公攤面積擴大、套內面積縮小,損失的還是你!”
三:不可抗力的理解
“現在不少購房合同對不可抗力理解是不公平的。”小老板王先生大夢初醒地喊道:“我急著結婚,所以選擇了在8月份交房的一樓盤,可是開發商終推后交房了,原因是有一段時間建設工程違規施工被政府下令停工,而按照合同規定此原因也被列入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中。而且,下雨刮風也變成了不可抗力,這哪公平啊?聽說建設部有文件對工程的合理工期計算中就包括了下雨刮風等自然因素,現在開發商在簽訂合同時就已比國家規定的工期推遲了許多,這還不夠,還從不可抗力中拖延時間!我這個樓盤工程進度快的時期是開盤后到封頂期間,原因是封頂后購房戶又得交錢,而錢到了開發商手里后,隨便找一個理由做擋箭牌,開發商就可以慢慢地磨洋工了”。
四:我的合同咋沒有備案?
訂了購房合同的章先生近很是低落,原以為馬上可以到房管局備案的合同后來發現沒有,趕緊問售樓小姐們,得到的答復是快了,正在辦理。可半個月后還是沒備案,再催幾次后售樓小姐們先是找其他理由叉開他,后沒辦法了就只好勸告說沒關系,肯定不會影響你所購的房子,放心吧!后來經一位業內人士解釋后方才恍然大悟:“原來,開發商已經把我所購房屋到銀行進行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如果開發商要及時進行商品房備案的話,那么這部分貸款不是要先還清嗎?當有些購房戶問開發商為什么那么少備案時,開發商回答說是有些人要不愿意備案。這純粹是瞎說,一般是開發商在樓盤封頂時先催一次性付款的購房戶先交錢,用這一筆錢去解除一部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解押后備案一批方才能夠催購房戶辦理銀行按謁貸款一批,如此循環才能終解決問題”。
五:逾期交房與超期收房不一樣
開發商逾期交房每天要交房價款的萬分之一,而業主超期收房卻要承擔萬分之三的滯納金,怎么如此不公平呢?小錢說,要萬分之一都萬分之一,為什么我們業主的責任要加重呢?充其量我們超期收房,比如說1月1日應該收房,如果我拖到3月1日才收房,那么開發商為我承擔的成本是二個月的物業管理費用,要我多交這些費用是正常的,而萬分之三的滯納金明顯高出了這個費用,這很明顯是不公平的。何況不收房也有理由,比如所交納的商品房有質量問題,或者我約定的收房條件是綜合驗收,而開發商只完成單項驗收就叫我交房,難道不符合約定條件也要讓我強行收房嗎?
六:解釋權被開發商“獨占”
小王是個明白人,有眼光的他較早就訂了一套住宅,當時他是被開發商的廣告迷上了,于是該出手時就出手,早早地就交了首付款,精明的他在簽訂合同時還特地留了一手——聲明開發商的售房廣告也作為合同的內容之一。看到樓盤一天天進展,3年后終于等到了交房的那天,可收到房子后,馬上失落極了——原先說的200個車位變成了80個;人防工程的用途是平時作為小區活動健身室,一下子被開發商轉給別人開網吧做歌廳;廣告中所說的共800戶居民也變成1200戶居民等。小王馬上手持廣告找開發商,開發商倒很干脆地滿口承認,但他們認為自己并不違約,理由是在廣告下面有一行小字“本廣告終解釋權在開發商,所提交商品房與廣告不一致的以政府部門終審批為準。”針對小王提出的異議,開發商耐心地找出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文件,后小王倒成了無理取鬧之徒。
七:配套設施強制要你接受
收房后的小修碰到一肚子委屈,他夫婦倆都在電力部門工作,單位福利之一是每月可免費使用一定數量的電,且數量可觀,一家人做什么事都用電,如果停電時則一家老小上飯店解決吃飯問題。可收房時,被開發商代收了數量可觀的管道燃氣安裝費,說是全體業主的共同行為,后來一打聽,還有一些業主不同意,于是大家聯合起來找開發商談判。開發商找了兩條理由:一是政府要求新建小區必須建設管道燃氣,我們是代政府和管道燃氣供應商收錢的;二是在購房合同中有一兜底性條款,即開發商提供電信、有線電視、自來水等配套設施,而管道燃氣就在其列,按照合同必須交錢。當然,如果不接受的話,允許按照原價再加上同期銀行利息給你們退房!無可奈何,退房后拿回來的錢已遠遠不夠再添置一套同等條件的新房了,即使夠,哪有精力,何況天下烏鴉一樣黑啊!感到累極了的小修趕緊投降了!
苦水遠不止這么多,住房被譽為壓在平常百姓身上的“新三座大山”之一,需要消費者們睜開一雙慧眼,積極努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商品房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很多問題并非老百姓能夠自己解決的,一些不誠信的行為,在市場不成熟時期還可以用沒有經驗、開發商素質較低等理由進行解釋,但隨著發展,房地產業的市場競爭將十分劇烈,此時各方市場主體是開發商要把提升服務和鑄造品牌作為做強做大和企業發展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