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交易過程中,對某些條款,如果只是進行口頭約定,后期可能面臨無法維權的無奈。所以,在交易的時候,對于雙方達成的約定,一定要以書面形式確認,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案例詳解:
辦理過戶:因口頭約定而僵持
由于急需資金周轉,3年前家住龍文區的吳先生把一套房子出售給了張先生。當時,吳先生稱這套房子是拆遷安置房,由于還不能辦理兩證,經過雙方多次協商,以相對較低的價格進行出手。雙方約定以42萬元的價格成交,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買方一次性付款,等到能辦理兩證時,再辦理過戶手續。為了保險起見,張先生與吳先生還到公證處辦理房屋買賣公正。同時雙方還口頭約定,辦理兩證時,買方再支付額外的價款作為房屋過戶的條件。
在去年10月份,這套交易的房產可以辦理兩證,吳先生通知買方張先生前來辦理兩證過戶事宜,并要求對方支付之前口頭承諾額外支付的價款。但買方張先生矢口否認再支付一筆資金作為過戶條件的承諾。經過多次協商,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因此,吳先生不同意辦理兩證的過戶手續。
而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吳先生告上法庭。張先生稱,他已經根據合同的約定,支付了房價,并實際占有使用該套房產,并沒有違約,賣方也應該根據合同約定把房子過戶到他名下,并不存在過戶時再支付額外的價款這一情況。張先生表示,這是賣方吳先生覺得當年賣的價格過低,現在后悔想抬高價格。
交易內容:盡量以書面形式確定
經法院審理查明,雙方因價款出現爭議,至今未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并經過公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嚴格依照合同履行義務。張先生按合同約定向吳先生支付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該訴訟房產。根據合同的約定,法院判定吳先生應及時將房屋過戶給張先生。至于賣方吳先生稱張先生口頭承諾額外再向其支付一定價款作為過戶條件,不足以作為其拒絕履行對方辦理房產過戶義務的抗辯理由,張先生是否應向吳先生額外支付價款,雙方可另行協商處理。
合同可以采取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成立,但法律規定須采取書面方式的,應以書面方式確定。雖然口頭協議也是成立合同的一種方式,但是,口頭合同的內容在雙方發生糾紛時,如果雙方頭約定的內容意見不一,容易造成權利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