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過房子的人可能遇到過這樣的問題,自己與開發商簽了合同買了一套期房,后來因為各種原因(比如覺得月供壓力太大、急需用錢、打算提前套現等)打算賣掉這套還沒收房的房子,能賣嗎?
我們先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怎么規定的,該法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了7種房地產不可轉讓的情況:
①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
② 司法機關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③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④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⑤ 權屬有爭議的;
⑥ 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⑦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條款針對的是已經交房的房產,另第四十五條這樣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無論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還是其他法規條例都沒有就這種情況做出明確規定,只有地方城市出臺過相關辦法。
而從以往的案例來看,期房轉讓也不是不可以的。
1、房款已結清預售房
這種情況,雖然還未收房,但可以自由買賣,房主只需要將房屋買賣需求告知開發商,由開發商協助房主完成過戶手續。這里有個問題需要注意,買你房子的人必須全款支付。
2、房款未結清預售房
如果購房者只是交了首付款,余款尚未結清,如果沒有網簽的話比較好辦,直接找開發商協調,更名購買就好了;已經網簽未申請貸款的預售房,先得申請撤銷網簽,然后再走預售對象變更手續,重簽合同,也需要和開發商協調;已經網簽并還貸中的預售房,還涉及到銀行債務關系的轉讓,由于尚未交房,需要由開發商出面協調銀行和購房者,辦理預售房轉讓手續。
轉讓預售中的房子,并沒有完成房屋權的轉讓,而實際上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的轉讓。
1、全款買房的購房者轉讓預售房,實際上是轉讓債權,不需要經過債務人(開發商)的同意,但需要告知債務人開發商,否則無法完成轉讓。
2、非全款買房的購房者轉讓預售房,購房者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轉讓預售房必須征得開發商和銀行(已完成貸款手續的情況下)的同意,否則無法完成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