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和無效合同也許在不少人看來,它都是一份起不了作用的合同,但實際上二者之間還是有一定區別的。
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是否生效取決于其欠缺的生效要件是否得以完備,如果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備,該合同就生效,成為完全有效的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它們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法律意義不同
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有可能轉換為完全有效,也有可能轉換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合同效力進行補正,而無效合同屬于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的合同,其效力是不能補正的。
2、權利義務不同
未生效合同中仍存在雙方約定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承擔的義務,而無效合同由于被宣告無效,其內容對雙方而言不具有約束力。
3、性質不同
須批準、登記的未生效合同是國家對合同事實所作的價值判斷,若行為不具備相應條件,則不予以批準或者不予以登記。無效是國家對既有的合同性質的價值判斷,換言之,無效合同是由于行為本身不具有適法的條件,所以國家是不允許合同得以履行的。
簽訂未生效合同和簽訂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一樣嗎?
未生效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此項效果也可以溯及到合同訂立伊始,在其實際性質上與無效合同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因此,對這兩個合同的處理應適用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違約方除了要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之外,還應承擔責任,但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