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房過程中,由于一些問題導致雙方可能會出現房產糾紛,遭遇糾紛后又該怎樣有效的處理?在此特地給廣大購房者收集了一些房產糾紛的問題狀況,供大家參考。
1、定金可不可以退?
“訂金”與“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這是開發商欲規避法律責任的慣用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開發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簽訂后因價格變化可反悔嗎?
商品房也是一種商品,買賣雙方簽署合同后,沒有發生約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均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從法律上講,開發商降價對老業主來說是很難維權的,這屬于房地產交易的風險。除非合同有約定,如果簽合同時開發商有書面承諾,承諾不降價,或若降價就賠償業主損失,這樣就可以獲得賠償。打砸售樓處只能徒勞無果,甚至會構成犯罪。
3、“五證”和“兩書”是指?
“五證”是指:
《國有土地使用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二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
《住宅使用說明書》
4、購買手續不全商品房有什么風險?
①業主取得權屬證書的期限無法確定;
②為取得權屬證書,需要支付額外費用,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③只能取得使用權,不能取得權屬證書,不能上市交易;
④可能被政府以違法建設強制拆除。
5、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怎么辦?
針對開發商延遲交房,業主們可集結起來找開發商討個說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序。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外,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業主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催告之后超過三個月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
6、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一是置業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置業者有權退房。
二是開發商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拒收的正當理由:
①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
②交付時不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③道路、電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使用條件;
④建設單位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形式、空間尺寸未通知買受人;
⑤交付的時間遲延,達到買受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⑥竣工測繪的房屋面積差異達到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