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人員:
原告:陳某
被告:劉某
案情簡介:
2009年11月5日,陳某與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某以1600000元的價格購買劉某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702號房屋(以下簡稱702號房屋)一套,購房定金50 000元于合同簽訂同時給付。同日,陳某、劉某和居間方某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對購房事宜進行了補充約定,該協議確認陳某已支付劉某50000元定金,首付款1100000元(含定金50000元),于2009年11月6日前給付劉某,劉某于辦理房屋解押手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權屬過戶手續;同時該協議約定:如果因劉某提供的相關房屋產權手續、合同或相關產權過戶手續不真實、不完整或無效,從而導致房屋產權無法過戶;或者在簽訂本協議后,劉某不將該房屋出售給陳某;或者在簽訂本協議后劉某提高房屋交易價格;或者劉某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情形,均為劉某違約,應向陳某支付相當于房屋總價款10%數額的違約金,居間方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由劉某直接賠付陳某。2009年11月6日,陳某再行支付劉某1050000元,共支付購房款1100000元。
2010年1月11日,劉某和賈某經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居間服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劉某將702號房屋賣給賈某,房屋成交總價1840000元。賈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居間方30000元中介費和3000元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代辦費。合同簽訂后,賈某2010年1月11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劉某支付購房款1598000元,當日劉某出具收條,稱收到賈某支付購房款1600000元。當日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賈某取得了702號房屋所有權證。
陳某得知此事后,將劉某、賈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劉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陳某違約金十六萬元,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賣房人就同一標的房屋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先后將該房屋賣與不同買受人,兩份買賣合同均合法有效,此時,若出賣人將房屋過戶至其中一個買受人名下,則另一方買受人的買賣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即使其與出賣人簽訂合同在先也不能要求賣房人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只能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