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購房者在選擇二手房的時候容易跟賣方或者是中介簽訂定金合同,一旦自己看上了更好的房子,對方卻告訴自己不退定金。另外,賣方返回定金是否可以雙倍要回?我國法律對定金如何規定?如果能退是以哪種方式要回?若是對方不愿意返還該怎么辦?下面搜房網為您搜集了定金的相關規定,希望您在買房的時候能夠更好地給自己維護。
一、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之前往往購房者會被要求先交付定金,對方也會跟自己簽訂定金合同。其實這種定金的約定,對購房者極為不利,會使購房者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購房者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對方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好多購房者認為,無論什么原因房子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條件下定金不能退呢?
二、定金的法律規定(什么情況可以要回定金?)
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其中有幾條相信購房者很受用,一起看看:
①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來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約,不賣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②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③ 如果買賣雙方對房屋買賣協議以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所以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三、 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對方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交易過程中在簽訂買賣合同前簽訂交定金并不是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四、 退定金在什么情況下才能成功?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