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房屋產權主要有3種,一是70年產權,也就是現在的商品房住宅。二是40年產權,也就是公寓、寫字樓、酒店、商鋪等商業房產。三是50年產權,也就是綜合用地上的建筑,比如學校、醫院等。當在很多人的意識中,他們認為70年產權是指的房屋使用年限為70年,但實際上并非這樣。
70年產權是土地使用年限
70年產權并非是房屋的使用年限,畢竟房屋是自己出錢買的,房屋是永久的,也就是只要房屋不倒塌,它就永遠是產權人的。70年產權指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在我國,土地是國家的,國家在出讓土地時就明確規定了土地的用途,比如70年的住宅或者40年的商業。開發商交的土地出讓金就是這70年產權的土地出讓金。我們能夠在以前的國土證或者現在的不動產權證上看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是某個時間到某個時間截止。所以大家完全不用擔心70年后房子不屬于自己了,房子仍然是自己的,如果國家要征用土地,那么就會按照相關規定賠償。
70年產權到期了該怎么辦?
現在大部分的房子離70年產權的到期還很長遠,但是仍然很多人關心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現在《物權法》和《城市管理法》中相關法規表示70年的住宅到期后自動續期,不用產權人主動申請,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我們的房子如果到了70年后仍然可以居住,那么土地是可以自動續期的,不用擔心國家收回。70年到期后,應該會收取一定的續期費用,也就相當于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現在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以后免費續期,也沒有明確以后續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