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往往會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先簽訂房屋認購書,以此確定雙方的買賣意向。然而對于很多第一次買房的購房者來說,對簽訂認購書的相關流程和手續大都處于懵懂狀態,往往在盲目簽訂之后會出現糾紛。那么,購房者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買到心儀的房子呢?
草率簽訂認購書 回頭就后悔了
61歲的張女士現在和老伴住在三十年前單位分的老房子里。眼看著老兩口的歲數越來越大,張女士動了換房子的念頭。2月初,她在南部新城相中一套120多平方米帶電梯的高層,看房當天就與售樓處簽訂了房屋認購書。事后張女士發現,她買的樓層正好是消防連廊,會影響他們的居住舒適度,所以她后悔了。
認購書有法律效力 不可小視
一般來說,購房者在買房時,往往會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會先簽訂房屋認購書。有些購房者認為,房屋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同,它只具有確定雙方買賣意向的作用。但實際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預售等合同前簽訂了意向書等,如果是雙方的真實意愿,而且權利義務內容又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那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所以在簽訂時絕不能疏忽大意。
其實,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有很多說道,必須逐條閱讀和考慮之后再做定奪,比如認購書上有“定金”及“訂金”之分。在法律上,“定金”對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擔保作用,具有特定定金的規則: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就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則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就不同了,它不對合同起擔保作用,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返還“訂金”,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也不必雙倍返還“訂金”。“定金”的數額一般在5000到1萬元之間,終以雙方的協商為準。
簽訂認購書不是“必須的”
日前有讀者咨詢,如果購房時不簽訂《房屋認購書》,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不可以.就此,記者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并咨詢了律師,發現對此并沒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說,《房屋認購書》并不是房屋買賣的必經程序,簽與不簽取決于購房者和開發商的洽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