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于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有物業服務的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外的維修事項由業主承擔,但物業需對收費維修項目進行公示。
物業收費維修項目需公示
意見明確,對住宅維修責任的界定,分保修期內與保修期外。質量保修期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中承諾的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等,承擔保修責任。質量保修期外的,根據住宅不同產權性質、不同管理方式,分類認定。
其中,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的住宅,物業服務合同內的維修事項由物業服務人承擔,物業服務合同外的維修事項由業主個人承擔,物業服務人需對收費維修項目進行公示。但涉及到屋面、雨落管、公共部位外窗等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符合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條件的,按程序申請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直管公房小區,已售公房的個人專有部分的維修由業主承擔,未售公房以及直管公房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產權單位承擔。
意見也提到,對于(原)產權單位已滅失且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和無物業管理的回遷房,個人專有部分的維修由業主承擔,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所涉及的全體業主承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應協調屬地社會企業提供有償維修服務,同時盡快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人。
街鄉承擔應急維修責任
小區水箱突然壞了,可沒有物業公司,這種情況居民應該找誰?意見也給出了方向。當住宅發生房屋漏雨、下水主管道堵塞等需要應急維修、維修責任人暫時無力維修的,或者發生突發情況需要緊急維修的,街道(鄉鎮)應當組織相關搶險隊伍進行應急維修。應急維修的費用按照工程造價定額確定,發生的費用由維修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