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定金是購房人在購買房子的時候訂立合同或者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量金錢來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叫做定金給付方,而接受定金的一邊則是叫做定金接受方。那么,買房子付了定金還能夠退回嗎?
買房子繳納了定金還可以退嗎?
一般來說是可以退回的。不過我們需要注意看合同上面寫的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這是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二者是有一些差異的。在如果遇到了官司,這兩個字的差異就會體現出來了。“定”是決定的意思,而“訂”則是預訂的意思。簽訂合法的認購書和交納一定的認購金其實并不是法律規定要求的必須過程,而是房地產買賣交易的一種習慣性做法,它一般來說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與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要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認購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而在此期限內,賣方不得將該房屋售與他人,如果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后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
具體需要注意的事項:
在還沒有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定金。這又叫做立約定金,是形容為了確保訂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普遍來說,我們在簽下認購書或者意向書的時候習慣約定交付定金來作為簽訂正式合同的擔保,這種定金就是立約定金。如果因一方原因導致沒有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適用定金罰則。
換句話說,購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買房,那么開發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開發商收了定金但不賣房,要雙倍賠償定金。但如果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還定金。所謂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主要有銀行按揭未獲批準等第三方原因或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并未在房屋認購書或意向書中約定的情況等等。這里提醒購房者,如果能證明開發商不賣房導致自己的損失大于雙倍賠償的定金,還可以主張開發商賠償損失。
以上就是買房子付了定金能否退回的相關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得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