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當地購房資格借名買房請求辦理過戶手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姚某麗、姚某云、關某花與章某文返還原物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5)新民申字第1879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院認為:法院經審理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已確認再審申請人姚某麗與被申請人章某文借名買房系無效行為。國家對雙方爭議房屋的交易有特殊規定和限制,購買人必須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購買資格具有專屬性。本案中姚某麗因不具備購買軍隊經濟適用房的條件,而借用章某文的名義購買軍隊經濟適用房,該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無效行為。關于承擔責任比例問題,對于購買軍隊經濟適用房有特殊規定和限制,購買人具有專屬性。雙方當事人對此規定均明確知道,故對借名買房行為的無效后果,雙方均有過錯。對造成的相關損失,雙方均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