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不合格要提出。
如果交付的存在地面、墻面裂縫、局部滲水、漏水,門窗損壞等質量瑕疵,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房屋或”,則購房人可以拒絕接收房屋。若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應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的規定要求退房。
2、不交物業費,開發商也應給鑰匙。
實踐中,開發商將商品房的鑰匙交給物業管理公司,而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把購房人是否交納物業管理費作為領取房屋鑰匙的前提,由此產生了大量糾紛。開發商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從法律關系來說,物業管理公司只是開發商的人,購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約定的開發商可拒絕交付房屋的情形,物業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絕向購房人交付房屋鑰匙。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是基于《房屋使用、維修、管理公約》和《物業管理》,購房人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依據上述合約的條款,追究購房人的法律責任,而不能以此拒絕向購房人交付房屋鑰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