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合同的保證金,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會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可視為預付款或誠意金,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有權要求返還。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訂金是可以退還的。
1、兩者性質不同:
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兩者法律后果不同: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3、兩者的數額限制不同: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若收受方違約,只需要退回原訂金,而不是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致使合同沒有成立,給付方可收回訂金,收受方應如數退還訂金。
買房子定金交了違約需要賠償
要。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購房合同違約金擔保合同當事人履行購房合同。由于購房合同違約金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開發商和購房者為了避免承擔違約金,都盡量按照房產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此購房合同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購房合同的順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