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子的時候,我們會被置業顧被要求交“訂金”。所謂“訂金”和法律意義上的“定金”有何區別呢?如果交了“訂金”以后不想買房,還可以退嗎?我們就為大家一起答疑解惑一下。
購房訂金可以退嗎?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有關規定,其不沒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是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進行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應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所發布的《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后,訂金應即時返還或者抵充房價。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的概念,實際上它是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的手段,并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商品房的交易中,如買家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要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也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
購房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定金與訂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三、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在買房子的時候,交訂金之前還是要確定一下房子的情況,如果不確定自己是不是要購房好不要先交訂金。如果是法律意義上的定金,是不可以退的,而且還會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