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子的時候,所交的 “定金”和“訂金”其實是不一樣的。如果買房時你交的是定金的話,基本上是不可以退的;如果交的是訂金的話,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的,可以退還給買房者。
定金與訂金到底有什么區別?
定金與訂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交付定金的這個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相關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要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這個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但是沒有交付的,即構成了對主合同的違反。
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以作損害賠償金。
三、定金的數額在法律的規定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擔保法》規定了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要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的行為,不具有擔保的性質。
在商品房的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其實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相當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的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從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的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了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若買家不準備履行合同,無權要求他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的返還定金。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購房定金怎么能退
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
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在買房交訂金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情況,是不是有共同的產權式;是不是被抵押;是不是需要修繕等,不要著急交錢,以免出現問題時發生違約,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