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買房的時候如果買方違約,不退定金,如果開發商或業主違約,買方可以索要兩倍的定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定金可以不可以退,看買賣雙方如何協商。建議購房者在交定金的時候不要交太多,并且注明違約責任,可不可以退等情況。
一、什么是定金協議?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因此在交定金的時候,一定要簽署定金協議。定金協議主要確定定金的額度及支付方式,定金協議簽訂,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都有法律約束。定金協議內容還應包括:房屋情況概括,房屋交易情況,定金的額度及支付方式,其他的約定等。買房的定金合同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1995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簽定金合同注意事項
1、合同簽訂主體定金合同簽訂時的當事人應與主合同人保持一致,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
2、合同中約定交付期限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合同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3、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過現實的貨幣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是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以收到交易憑證視為交付。
4、定金的數額必須在房屋成交金額的20%以內約定,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于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成交價的20%,超過部分無效。500萬的房子,定金一般在100萬以內,超過部分是無效的。
5、寫明是“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合同中的款額如果不明確性質,不寫明“定金”字樣,容易發生爭議; 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如果寫成“訂金”、“預付款”、“認購金”、“誠意金”等,合同條文無明顯約定,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法律效力。
6、明確定金的使用方式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主合同成立后,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還是沖抵主合同應當支付的金額。
7、違約責任應該具備可操作性買賣雙方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購房合同的擔保,買房方拒絕購房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賣房方拒絕賣房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一般來說,定金退不退要看買賣雙方的違約情況。如果是賣方違約,那定金可退。買房違約,則定金不可退,但可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