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只有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人才能依法對房屋進行處分等行為,那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幾種?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沒收房屋;
(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因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
(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
(2)房屋贈與;
(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后發生效務,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一)過戶后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房屋過戶后取得所有權是最常見的所有權取得的時間。
(二)過戶前取得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房屋所有權的消滅,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原房產權利人失去對該房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有如下幾種: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征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征用、征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