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的,房屋買賣合同依然有效。但因我國是以不動產物權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只有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后果。
買賣房屋處于司法查封狀態,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出賣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買受人辦理過戶,買房人無法實際取得房屋。
那么,司法實踐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房屋被法院查封的,可采取的方法有哪些?
根據現行法律,基于買賣合同的簽訂與過戶,會出現時間差,在買賣合同簽訂以后沒有過戶之前,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房屋被查封,有以下幾種可采取的方法:
向被查封法院提出異議,證明簽有買賣合同,并且履行了交款義務,由于非本人的原因,沒有完成過戶的,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查明以上事實,可以進行解封。
等待查封的期限到期,一般不動產的查封期限是三年。
由出賣人提供一些擔保,可以代替房屋的查封。
如果基于查封的事實 ,房屋不能完成過戶,作為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即買賣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查封力,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