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以房產登記為準的,無論占有與否,只要是在合法有效的房產證上有自己的名字,那么當前房屋就是誰的,這就是房屋所有權的特殊性。所以說,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最關鍵的一環就是過戶,可卻有人偏偏在這個環節給他人下絆子,戶主不配合過戶那么該怎么辦呢?
案例分析:
張某向李某購買房屋,于2017年6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張某支付購房定金30萬元。決定余款10萬元在最后付清。2018年11月,張某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但因李某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且兩人協商不成,向李某提起訴訟。出賣人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應該如何處理呢?
專業人士解答:
在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無論是合同中是否約定,出賣人是否協助辦理過戶,都不影響出賣人有義務去配合買受人完成過戶行為。
房屋買賣,作為一個不動產的交易行為,交易行為的完成以不動產進行過戶為標志。
所以,在有些商品房的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出賣人在一定年限內或者是一定期限內,要完成過戶手續,還有些合同中沒有約定完成過戶的時間。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作為出賣人他有協助、保密等等一些附加義務。所以無論合同中是否約定,作為出賣人都有義務去完成過戶。
從合同的履行角度來講,沒有完成過戶行為視為出賣人的一種違約行為。因此,作為買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是要求履行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要求出賣人在一定期限內協助其完成過戶。
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可以作為買受人進行過戶的依據,一旦法院作出判決,那么買受人憑法院的生效判決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就可以直接完成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