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的時有很多購房會關注房屋產權年限,我們經常說的50年、70年產權有何區別?土地用途不同會影響產權年限嗎?房子產權到期了怎么辦?這些問題都可以在這里找到答案。
一、土地用途不同會影響產權年限嗎?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我國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①居住用地使用年限為70年;
②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
③商業、旅游、娛樂用地使用年限為40年;
④綜合或其他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產權到期后怎么辦?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土地使用70年到期后,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應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其處理方法大致如下:
①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②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③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由于國家沒有出臺過明確的政策和操作方法,不少買主擔心買了房子以后會遇到土地使用權問題,而山東青島的一個案例最值得參考。早在2009年,青島黃島區一個名為阿里山的小區,就遭遇了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情況。但當時該小區的二手房銷售價格并未受到這一事件的影響,和周圍的房價相差無幾。這也意味著,從市場的角度看,多數人意識到土地使用年限并不能影響到房屋使用權。
目前產權到期默認的解決方法就是繳納一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但是具體的繳納標準和細則并未出臺。
注: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