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書是房地產交易的秘密文件之一,簽署時務必要謹慎。一些房屋合同表層看上去沒有問題,但具體卻存有著眾多不合理的條款,一旦產生糾紛案件,這種條款會使買房者的利益沒法獲得確保,如今就跟隨我一起來看一下房屋買賣合同書中有什么霸王條款?
一、買方沒有權利調節合同書
有一些房屋買賣合同書中會注明“該合同書一旦簽名起效,買方將沒有權利對合同書內容開展調節和改動”等相近條款,實際上這就是霸王條款的種類之一。房屋買賣合同書是交易彼此歷經商議后制訂的,在交易全過程中很有可能會出現許多出現意外的狀況,促使合同書的約定與具體不符合,這時候就需要對合同書內容開展修定,做為被告方的買方,當然也是有支配權對合同書開展調節的。
二、延期拿房可免除責任
“既非賣家的原因而造成的延期拿房,賣家不擔負一切義務”,那樣的條款也是霸王條款的一種。假如交易彼此早已在房屋買賣合同書中確立約定了拿房的時間和方法等,那么賣家就務必依照約定時間拿房,若半途出現一些難題,導致拿房時間延期,那么賣家務必提早告知買方,而且以書面通知開展表明,不然就需要擔負相對義務。
三、買方沒有權利選物業管理
大部分人購房的情況下都忽視了物業管理挑選的難題,大部分是該房子原先配置的是哪個的物業管理公司,購房以后依然是這個,一些商家便運用這一點,應用與物業管理公司合作經營拿回扣的方法,蒙騙顧客,并有意在合同書中約定務必應用這個物業管理公司,這實際上也是一種霸王條款。該條款侵害了買方的決定權和自主權,對其利益導致了危害,需要加多預防。
四、合同違約責任不對等
說到合同書中的霸王條款,實際上普遍的就是合同違約責任不對等的條款,一些房屋買賣合同書中對購買方的合同違約責任一直約定地十分詳盡,可是針對出售方的合同違約責任,并不是不約定便是約定不清,這就為出售方出示了許多蒙騙購買方的機遇。因此,購買放在簽合同的情況下,一定要留意那樣的條款,而且積極明確提出確立出售方的合同違約責任,若另一方不同意,那么就不必隨便簽訂合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