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會問:單位的人事說住房公積金不同于社保,社保是必需強迫交納的;但公積金不是,其僅是企業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單位能夠給員工繳,也可不繳;請問單位的這種說法對嗎,住房公積金到底是不是強迫交納的?
單位給個人交公積金的條件
單位交公積金的條件就是,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注銷。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樹立,鄉村不樹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要在職職工才樹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局部組成,一局部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局部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局部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局部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樹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需不連續地按規則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作《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則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綴。表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標準性和強迫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則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積聚性和專用性。
單位不交公積金違法嗎
1、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度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踐上是一種住房保證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方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度法律規則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證制度,具有強迫性、互助性、保證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需依法實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一切。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手續58條的規則,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第84條規則,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證注銷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限期矯正;逾期不矯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交納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你能夠先與單位協商處理,關于不矯正的,能夠書面向社會保險機構(社保局)投訴,懇求其出面處理即可。假如社保局不處理或者逾期(60日內)不處理的,能夠申請社保局的上一級社保機構或者其本級政府復議,對復議不服,還能夠提起訴訟
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與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需交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則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樹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處理住房問題提供了保證;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單位要不要給員工交公積金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協助。